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江必新:解决执行难必须单独制定强制执行法
来源:楚天律师发布时间:2011年06月22日作者:法制网 周斌
江必新指出:解决执行难必须单独制定强制执行法


  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编修改研讨会今天召开,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在会上指出,从长远角度看,解决执行难必须单独制定强制执行法,强制执行不仅包括民事执行,还包括行政执行、刑事执行和非诉执行,这些内容无法全部囊括在民事诉讼法中。

  江必新表示,修改民诉法执行程序编,既要关注“执行难”,又要关注“执行乱”,但要给予执行难问题更多关注。虽然实践中执行难和执行乱问题同时存在,但执行难问题是当前社会高度关注、群众反映强烈、制约执行工作发展的诸多因素中最核心的问题,要下大力气解决执行难。

  江必新认为,要解决执行难,必须修炼“内三招”和“外三招”。“内三招”为:规范执行行为,重点解决消极执行、乱执行和执行中的以权谋私问题;反制规避执行,通过完善法律规定,有效遏制规避执行现象;强化联动机制,特别是涉及以党政机关、国有企业等特殊主体为被执行人的案件,实行联动尤其必要。“外三招”是:建立信用体系、健全保险机制和完善破产制度。

  研讨会上,与会代表认真讨论了关于拒执类犯罪的追诉程序、协助执行人的义务责任、执行机构、执行强制措施、执行中的财产调查、对国家机关的执行,在执行程序中依职权强制破产等重大问题,并提出了具体的意见和建议。